为何网络公开举报更有效果呢?这是由网络的公开性与传播便利性决定的。
决定重申了公开审判原则,并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要求,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强调当庭判决。总不能说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吧?如果是这样,田凤歧、麦崇楷、吴振汉、黄松有犯案是怎么回事?谁又能保证省委、省政府的官员不干预审判独立? 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成立,那么审判独立问题就根本不可能解决。
完全可以说,在1982年中国宪法制定者的眼中,法院不过是另一个行政机关——分工从事审判业务的行政机关。于是我想起已故的北大教授龚祥瑞先生关于司法改革的两句话,我认为至今仍无人超越。除非合议庭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重大争议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先当庭认定事实外,原则上应该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当庭判决,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当庭判决。由于法官只能根据庭审的结果来裁判,而庭审结果除了案件本来的真相之外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证人、当事人与律师的表现,因此不能因为案件被改判就简单地断定法官办了一个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句是描述现状的:中国大陆只有分工,没有分权。龚祥瑞先生说中国大陆只有分工,没有分权,无非是两个意思:一是下级法院的权力上级法院可以行使,一是公检法都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分工行使为政法委所统辖的部分司法权力。 一、修正案的内容 建议在宪法中设专条、分两款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容。
修正案若加在第81条中作为该条第二款,又似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限于对外职能方面,而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不仅有对外职能,还有对内职能,因此这两种形式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其三,中国共产党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将党的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将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削弱这一地位)这一变动不仅涉及国家主席职权的虚与实,还涉及国家主席与最高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1982年宪法未规定国家主席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理上的解释主要是缘于其虚位性质)。因为修正案若加在第80条中作为该条第二款,似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限于对内职能方面,而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不仅有对内职能,还有对外职能。
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安全委员会 。而将修正案的内容独立成为一条,与第80、81条并列,则其职权将不限于对内或对外的某一方面,与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将要发挥的作用较为吻合。
其三,中国共产党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将党的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将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削弱这一地位)。但法治国家中的权力还要求有形式正义,即一切国家机构皆需依宪依法而设立,一切国家权力皆需依宪依法而行使,形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其中进行国事活动为2004年修正案增加的内容)。第80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对内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设置安全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将其设在国家主席之下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需要,具有实质正义性。三是在第80条、81条之后增加一条,独立成一条文。 三、修正案的形式 现行宪法涉及国家主席职权的条文主要是第80条和第81条。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仅利国利民,而且利党,是新形势下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内容,也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表现。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此,笔者建议修宪,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纳入宪法规范。 二、增设修正案的理由 其一,1982年宪法设置的国家主席是虚位的,如果说赋予国家主席部分外交实权尚需修宪的话(2004年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那么在国家主席下设置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机构,就更应启动修宪机制,因为这意味着宪法中国家主席体制的重大变化-----国家主席由虚权变为半实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形式较妥。二是加在第81条之中,增设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修正案若加在第81条中作为该条第二款,又似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限于对外职能方面,而事实上国家安全委员会不仅有对外职能,还有对内职能,因此这两种形式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一款:国家主席领导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担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对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修正案中可只做原则性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内容由法律规定。目前如果增加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修正案,可有三种形式:一是加在第80条之中,增设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这样将来如果需要对其作出调整,其修改或解释程序也较为简便。其二,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党的文件,其提出的政策、措施要进入国家制度领域还需经过宪法、法律转化为国家的宪法制度、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置既然涉及我国国家元首制度如此重要的变化,就应当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予以确认。 一、修正案的内容 建议在宪法中设专条、分两款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容。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应包括哪些,还需作深入研究,可在修宪之后交由法律(如《国家安全委员会法》)作出具体规定,宪法不必直接涉及但从契约精神来讲,工商局的做法于法有据,于理公平,值得肯定。
例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而2013年10月 25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基于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的立法理念,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更公平、更严格、更周延,以图遏制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如果说自由是契约之基础,正义就是契约之灵魂。
为匡扶契约正义、实现实质平等,合理提升广大消费者在缔约活动中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确保商家与消费者建立包容妥协、多赢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约关系,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更注重实质上的契约自由。这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是对公众强烈呼声的立法回应,也有助于倒逼商家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全面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与盈利模式。
仅靠一盘散沙的消费者的口诛笔伐或自力救济,效果难以彰显。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的《青岛市价格条例》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不仅关注商家的单边契约自由,还关注消费者一侧的契约自由,追求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边理性自由。此非霸王,何为霸王? 个别行业协会一叶障目,片面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契约正义。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呢?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弘扬的契约精神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
孰是孰非,貌似尚无定论。当前,依法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已逐渐凝聚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殊不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只能自律,不能律他。换言之,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不能约束会员外的消费者。
三者既相互区别,又不可或缺、相辅相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无不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弘扬契约正义精神,注重追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实质公平与实质地位平等。